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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科研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两项制度的通知
2020-12-25 16:15  


河环院字〔2020128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科研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两项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内设机构: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两项制度经202012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2.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20201225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01225日印发


附件1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具备一定基础条件和实验指导师资队伍,以开展生态环境类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实验为主的实验室。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实行学校、环境技术研究与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和系部、使用人三级管理机制。

(一)教务处职责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教学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协调;负责教学实验室的新建、合并、撤销方案的论证;负责实验教学资源的统计、汇总;负责开课计划的审批、教学质量监控及教学场地的安排;配合安稳处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

(二)实验中心和系部职责

实验中心及系部负责教学实验室的业务管理和实验教学工作,负责归属实验室的建设与安全工作。

系部负责日常实验教学的管理与组织工作,负责教学周期内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与管理;负责组织师生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指定课程组长完成下学期实验教学资源的申报工作。

实验中心负责各种教学资源的购买、使用、调配与审核工作;负责教学保障工作及结课后实验室管理与开放工作;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及安全检查工作。

(三)使用人员职责

使用人负责开课前的教学资源准备工作;负责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与安全管理,保障教学安全有序进行;按照要求填写各项使用记录,保证教学场地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订应以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具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实验指导师资队伍,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

(四)教学实验室要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实验教学工作量应满足学校要求。

(五)具有与本实验室相符合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新建实验室流程

(一)系部提出新建实验室需求,撰写筹建规划,提交至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实验中心和相关系部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实验中心按照建设方案进行实验室建设,筹建时间一般为一年;

(四)筹建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实验中心、系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五)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可先在教学内容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具备一定条件后,再申请实验室建制;由于实验项目变动需要新增的实验设备,由系部提出购置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 调整、撤消与合并实验室流程

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系部或实验中心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调配。

第七条 实验室建制的申报、调整、撤消与合并工作原则上每年11月份进行。

第八条 承担实验室管理职责的教师工作量,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划拨的超课时津贴中予以考虑。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室开放目标的实现,以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为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及能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实验室是指环境技术研究与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所管理的科研专用实验室,主要服务于学校及教师的重点科研项目。

第二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已经立项且有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

(二)课题确需在实验室开展且已经进入实验研究阶段,并有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申请人需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实验中心提交《科研用房使用申请》详细说明课题来源、研究内容、工作计划、用房需求、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等情况。

(二)实验中心初审后,报送主管校领导。组织开展论证工作,论证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申请人填写科研用房安全承诺书》,方可进驻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条 使用要求

(一)使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及卫生等各项工作。

(二)按照要求填写各项使用记录,规范化学品、仪器设备、水电气等使用流程,做好危废收集工作。

(三)所需设备及玻璃器皿等原则上由申请人使用课题经费自行购置,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也可向实验中心申请借用;所需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由实验中心统一购买,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课题经费划拨。

(四)如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或长时间未开展实验活动,实验中心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五条 报停

为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使用人在各项实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实验中心履行报停手续,提交《管制类药品使用记录表》,实验中心对其借用的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查,并收回其使用权,如出现实验设施、资源损坏的,使用人需进行维修或赔偿。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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