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学院办公室
 本站首页 | 校内发文 | 新闻简报 | 通知公告 | 办公指南 | 机构组织 | 一周工作安排 
现在是: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校内发文>>党委文件>>正文
 
关于印发《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5-29 08:39  

河环党字[2020]32

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经学院研究制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0529日    

 

 


附件: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维护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教办〔2006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以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及其所属各二级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配合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全校的新闻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目标任务,结合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和规划阶段性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媒体解释工作;

(五)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负责校外媒体采访的组织协调和采访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新闻宣传通讯员责任制。各机构要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

(一)各机构主要领导职责

1.对本机构新闻宣传工作负总责;

2.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做出宣传工作安排,对学校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负责审核本机构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

(二)各机构新闻宣传通讯员职责

1.及时、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本机构的新闻信息;

2.完成党委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3.有条件的机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及时采集报送新闻信息;

第七条 建立新闻宣传材料归档制度。本着“谁成稿、谁负责保管的原则,各机构负责对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组档,每月初将上月组档材料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详见附件1。全校性新闻宣传材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整理、组档,年底统一交学校档案室管理。学校各机构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组档工作,凡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及时交学校办公室机要室存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管,更不得外传。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二)国家和省、市等各级领导,以及行业、院校等专家学者参加学校重要活动、重要批示等的宣传报道;

(三)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制度、重大措施的宣传报道;

(四)改革发展中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五)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六)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七)其他有利于展示学校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第九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与载体:

(一)利用期刊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屏、展板、画册等传统宣传媒介进行宣传;

(二)利用校园网络、手机报和官方微博、微信、快手等新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通报会、媒体座谈会等,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进行宣传;

(四)在中央和省、市级主要媒体开展学校的重大庆典、重大成果、典型经验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专题宣传;

(五)在学校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六)主动向新闻媒体传送新闻稿件。

第十条 新闻宣传报道采取申请制。学校及各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需要校内媒体宣传报道的,主办机构应提前一天向党委宣传部报备;需要邀请校外媒体宣传报道的,主办机构应至少提前三天向党委宣传部报备,并填写《社会媒体报道备案表》。未经备案批准的,因宣传报道出现的问题由主办单位负责,并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四章 新闻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新闻信息的报送。学校及各机构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新闻宣传通讯员撰写新闻稿,并于半日内(上午活动下午报,下午活动次日上午报)将新闻稿和新闻资料通过站群管理系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稿件要求如下:

(一)学校网站新闻推送标准

1.学校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学校中心工作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进展情况;

3.事关学校发展的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重要活动;

4.学校主(承)办的各级学术会议及活动;

5.学校各方面工作中取得的,受到上级单位表彰的成果;

6.国家、省、市等相关领导,各级专家名师等来校视察、访问、培训等活动;

7.上级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活动;

8.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要活动;

9.重要的校内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10.学校选树的先进典型人物或事件;

11.职能部门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12.各机构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创新工作或品牌特色项目;

13.师生员工关注关心的主要问题。

(二)新闻稿文字要求

1.要突出新闻性,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切忌含混、模糊、夸张,避免使用感情色彩丰富的形容词,应尽量避免对该新闻事件进行主观判断和评价;

2.标题要简洁清楚,一般要客观、有新意、吸引人,标题最多不超过28个字,确保在一行内显示。新闻标题中避免出现“圆满”“顺利”“成功”字样;

3.在报道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活动时要以工作活动内容为主,原则上不允许以“职务+领导姓名+工作活动内容”的方式作为新闻标题;新闻中涉及校外两个以上领导排序时,一般应征求学校办公室或有关机构意见;涉及校内两个以上人员排序时,应注意校领导排序;应尽量淡化职务称谓,文中第一次要提及人物职务全称,其后再出现时直称人名;社会人士、文教界人士等,在文稿中可适当在姓名后加“先生”“教授”等;如无必要,一般不在姓名后加“同志”“老师”“同学”等称呼;

4.稿件文字要严谨、简练、准确,语言要鲜明生动、通俗易懂,注重可读性和吸引力;

5.校内新闻中涉及机构、单位领导讲话的,一般应避免使用“重要讲话”“指示”等字眼;

6.内容涉及的机构名称要精确,在文中第一次出现要用全称。涉及全校性重要活动的新闻,出现人物姓名一般应到校级领导为止。专项工作新闻或涉及新闻事件的关键信息,可酌情出现牵头机构正职负责人或关系重要的人物姓名;

7.来稿应按要求写明作者、编辑、来源。所有稿件和照片作者应文责自负;

8.来稿正文字体使用仿宋_GB2312,三号,段前段后0行,行距固定值28磅,首行缩进2字符;照片下配文字说明使用宋体,5号。

(三)新闻图片要求

1.新闻图片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新闻事件的内容。图片清晰,每篇报道一般不超过3张,如果投稿图片数量过多,宣传部有权进行筛选,重大活动和特殊情况可以配发多图;

2.图片内容要紧扣新闻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每张图片下应有简要文字说明,图片文字说明要准确无误;

3.图片选取要涵盖全面,有领导有群众;

4.新闻图片原则上不配发校级领导以下的单人近照;

5.在同一条新闻中表现同一内容的图片不应出现两次;

6.每张图片图像分辨率一般处理成425*283像素,标题图片需用横版图片。

第十二条 新闻报道的审核。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各机构报送的新闻稿件和新闻资料,应经过本机构领导审定同意。各机构分内部稿和外宣稿两种。对外宣传稿必须经本机构领导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审定、备案。学校网络、报刊、广播的新闻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发布,宣传部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来稿,有权对稿件进行修改、删减或与发稿单位沟通后进行修改增补等编辑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校园记者证管理制度。校园媒体记者由各机构推荐,党委宣传部统一聘用并颁发记者证。校园记者受所在机构和党委宣传部管理。校园记者在新闻采访和摄制过程中应佩戴校园记者证。

第十四条 新闻报道活动需要邀请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交流中心等相关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报刊、广播和对外宣传新闻报道采用实名制。

第五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并召集新闻发布会,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宣传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情况通报会、媒体座谈会,邀请和接待媒体进行集体采访、专访、书面采访,发布新闻通稿以及官方微博上发布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会可以由学校新闻发言人召集,例行发布。也可由相关机构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由学校新闻发言人召集相关各机构负责人参与发布。

第二十条 新闻发布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重大敏感问题的发布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确定。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执行学校相关工作预案,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或提供消息。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新闻采访

第二十三条 社会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待、协调,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安排采访事宜。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必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备(备案表详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必须由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接受新闻采访。各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准接受电话采访。

第二十五条 被采访人应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要求,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作为评选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对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署名稿件的作者予以奖励。每年对优秀教职工新闻宣传通讯员和学生优秀记者进行表彰。

第二十八条 在突发、敏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执行学校规定,擅自就突发、敏感事件接受采访、向媒体报料、投稿的人员,导致新闻失实,造成社会影响的,学校将向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中环党字〔201425号)废止。


 

 

附件【2020-32.docx已下载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C版权所有 2013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处

冀ICP备13020104号.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港大道8号 邮编:066102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