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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2020-05-29 08:34  

河环党字[2020]31

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的

通      知

 

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

为了更有效地开展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经研究制定《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

 

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0529日    


附件:

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716号),为了更有效地开展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意义

党章规定,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党员交纳的党费不仅可以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每个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能否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衡量党员组织、纪律观念强弱的重要依据,是对党员进行考核、民主评议、选拔任用的必要考察内容。

二、党费收缴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金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一)党费计算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见习工资、基础绩效工资。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2.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3.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其他生活困难党员减免党费,应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

5.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费交纳比例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三)收缴办法

1.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党支部指定专人收缴党员党费,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根据实际收入构成核准确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党员个人交纳党费时在党员交纳党费清单上签字确认,党费收缴情况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的情况。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转出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在原所在党支部交纳转出当月的党费;党员不在校时间在6个月以内、不转出组织关系的,按时或提前交纳党费。

4.党员确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足额交纳党费的,经个人申请、党支部研究、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设上限。一次自愿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员应当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不能“留整去零”,自愿多交党费不限。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7.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季度第3个月的下旬将本季度的党费存入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并将交款凭证和党员交纳党费清单原件(加盖党总支或党支部印章)交学校财务处,同时将交纳清单复印件交至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三、党费管理

党费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公开、透明、真实、准确的原则,民主监督原则。

(一)设立专门账户。学校党委建立党费收缴专门账户(户名:中国共产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账号:1305016356080000104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和各党组织分工负责,严格管理。党委组织部根据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做出党费使用预、决算,报校党委批准执行;相关信息定期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开。

(二)建立表、册、账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党费收缴账目,按规定填写《党费收缴登记表》,加盖党组织公章,并将存根与收据妥善保管;党费收缴情况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党费要有专门的银行卡。

(三)实行党费下拨制度。根据上级要求,我校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50%上交中共秦皇岛市委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收缴比例的20%下拨,财务处以各教学单位党组织为部门对下拨党费单独核算,其余30%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管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就党费收支进行预、决算,并报财务处、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接受审计。学校党费管理要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省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要接受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通报,并上报学校党委,同时核减党费使用不合理的部分,情况严重的停拨党费。

四、党费使用

(一)党费使用的原则

党费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十六字原则。

(二)党费使用的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用于对党员普遍开展的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不属于党报党刊的其他各类报刊包括党报党刊所属子报刊不列入征订范围。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在遵循党费使用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下拨党费使用制度

1.党费的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单次活动、单一项目使用经费不超过1000元的可由党总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决定,超过1000元不满5000元应召开党总支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召开委员会会议确有困难的,可先由党总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决定,并在下次召开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会议时通报),履行报销手续时应附党总支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加盖印章。

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根据财务审批制度进行报销。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等活动购买的工作简餐、矿泉水等(额度不超过学校有关差旅费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金额在500元以内的,以收款凭证作为报销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付款单位名称(中国共产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收款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3.严格使用范围。对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4.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党委组织部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基层党组织当年预算支出金额为本年下拨党费金额与上年结余金额之和,使用期限一般为当届基层党组织换届前。

五、责任分工

1.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管理党费,会同财务处负责党费预算、决算,会同人事处核定党费收缴基数。

2.财务处:党费预算、决算,党费收缴、党费额度划拨、党费报销管理。

3.人事处:根据党费规定,对工资情况变化的党员,及时调整党费收缴基数标准。

3.各基层党组织:本单位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核算、收缴,管理、预算、决算。

六、责任追究

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规定的,予以责任追究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查处。

(一)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主动交纳党费的,党支部要向其发放催交通知单,及时催收党费;超过3个月不主动交纳党费的,党支部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工作人员在收缴党费工作中不认真负责,造成党费丢失或上缴时间拖延严重影响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并按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三)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对本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或对党员长期不交纳党费不查处不上报、甚至袒护包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责任追究;对党员和组织委员出现上述(一)、(二)条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或查处不力的,追究连带责任。

(四)党委组织部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上不公开、不透明或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或连带责任。

(五)财务部门在党费管理工作中出现列支、票证不规范或挪用党费等情况,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河环党字〔20179号)、《下拨基层党组织党费使用管理办法》(组织部2017427日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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