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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2018-01-25 10:52 张宇 

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

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院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院设立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其他保密工作的组织。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同时确定一名保密员。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保密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保密工作依据“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全员签订《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八条 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工作方针政策、党内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2、研究部署保密工作;

3、审查审批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4、组织检查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5、组织对失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保密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1、向保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2、制定保管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4、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组织指导制定本单位涉密制度;

6、组织指导涉密人员的审查界定和保密教育培训;

7、监督指导定密、涉密载体、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重要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

8、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的实施;

9、组织协调保密审查工作;

10、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失泄密事件;

11、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的保密工作职责是:

1、审核、批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对承办人拟定密级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或者根据本单位工作安排组织定密业务培训;

5、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受理并答复有关方面提出的定密异议;

7、就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或加强和改进定密管理工作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等。

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保密工作职责是:

1、掌握本部门保密工作情况;

2、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

3、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4、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消除保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职责是:

1、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保密规章制度;

2、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

3、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

4、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5、主动接受保密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要由专人负责,保密委员会专门指定单位在编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员,分别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定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主体合法、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定密及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和保密办主任为定密负责人,负责学院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无法定定密权,定密行为均为衍生定密行为。在执行上级机关已定密事项的定密,应当按照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学院产生的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根据情况报请秦皇岛市保密局或省教育厅保密办公室确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对本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填写公文印发审批单,呈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遵循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得超过30年;机密级不得超20年;秘密级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标志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密级*解密条件”。非国家秘密载体,不得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第二十三条 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学院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定密责任人每年底定期进行审核。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履行解密程序予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学院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变更或审查解除一般由定密承办人(或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申请,经定密责任人批准(也可由定密责任人直接依法作出),在秘密载体上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密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定密不当等问题。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结合各岗位业务工作,将下列岗位定为涉密岗位:

1、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岗位;

2、涉密信息系统有关建设、管理、运维等岗位;

3、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管理任务的岗位;

4、从事国家秘密产品生产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

5、定密责任人岗位;

6、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

不属于上述岗位,但工作中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机密级国家秘密达6项(件)的;年产生、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达9项(件)的岗位应当确定为涉密岗位。对不在涉密岗位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可不确定为涉密人员,但应按照有关保密法规,对其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并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分为“核心(年生产、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3件)”、“重要(年产生、处理机密级国家秘密达6件)”和“一般(即秘密级)”三个等级,并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的确定,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办,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将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含借调、挂职人员)分别确定为核心、最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办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协助审查,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

第三十条 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应签订《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明确涉密人员上岗、在岗和离岗离职保密管理要求以及违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办要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在岗教育培训,每年保密专题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学时。

第三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规和单位保密制度,积极参加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和技术防范能力。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及产生严重后果的言行,有权进行抵制并及时向单位保密办报告。

第三十四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接受保密教育,在国(境)外期间严格履行保密职责;出国(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因辞职、解聘或调动原因离开涉密岗位,应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与单位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并执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23年;重要涉密人员12年;一般涉密人员6个月至1年。

第三十六条 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资、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届满的,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调离涉密岗位,严重违规或涉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保密办应建立涉密人员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涉密人员岗位变动、类别调整等具体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制作涉密载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第四十二条 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存档的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等,应当妥善保管,按涉密文件资料销毁。

第四十三条 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传递涉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四十五条 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由主管领导确定学院知悉人员范围。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要做出文字记载。

第四十六条 借阅、复制、摘录、引用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要经党委书记批准,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学院党委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绝密级涉密载体。

第四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四十八条 禁止将绝密级涉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的,应当到秦皇岛市保密局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四十九条 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学院机要保密室,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涉密载体要与非涉密载体分别存放并定期清查、核对。

第五十条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五十一条 维修涉密载体,应由学院专门技术人员负责;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在学院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现场监督;确需送外维修的,要送至秦皇岛市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送修前拆除信息存储设备。

第五十二条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并送交秦皇岛市国家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

第五十三条 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丢弃。

第五十四条 用于记录涉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必须由保密办指定专人妥善管理,长期保存设备。

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院保密要害部门为学院办公室,保密要害部位为机要保密室。

第五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值班或警卫人员。

第五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并履行签字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在岗、离岗应按照涉密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密码文件柜等保密办公设备,涉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明确管理责任人,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管理,明确区分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要采取身份认证、传输加密等保密防范措施。

第六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带入具备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六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保密办报告。

第七章 信息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涉密计算机应标注密级标识,登记在册。

2、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设置口令。处理秘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长度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星期。

3、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防护软件和设备。涉密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不得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设备。

4、涉密计算机因故障需请外来人员进行调试、维修、维护时,应当由有关人员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必须到涉密载体定点维修单位。

5、涉密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不得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6、涉密计算机的软硬件和保密设施的更新、升级、报废等,必须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7、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如作淘汰处理,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秦皇岛市国家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

8、严格涉密笔记本电脑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切实有效地保护措施。

9、非涉密计算机禁止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第六十五条 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

1、将非涉密信息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应对复制的数据进行病毒查杀,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使用一次性光盘或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向导入设备。

2、杜绝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3、禁止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4、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通过邮政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5、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或具有存储传输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在使用手机时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十七条 涉密复印机指定专人操作和管理。涉密文件、资料不得使用非涉密打印机及非涉密网络打印机打印。涉密打印机与涉密计算机之间不得采用无线连接的方式。涉密打印机打印涉密文件、资料时应做好打印登记,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按照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打印的废页及时销毁。

第八章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六十八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查、”“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信息公开前,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条 涉及学院工作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承办部门和个人担负保密审查的主体责任,应对审查事项提出明确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十一条 保密审查中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又确需公开出版、报道的,应当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措施进行技术处理。

第七十二条 保密审查中对有关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无法判断时,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审定。

第七十三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信息的依据和理由、保密审查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字和日期等。

第九章 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第七十四条 保密教育的对象是学院全体教职工,重点是知悉、接触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的涉密人员。

第七十五条 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党对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本行业、本单位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失泄密案件分析警示教育和国际国内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教育;保密工作基本常识教育,包括技术防范手段及方法。

第七十六条 党委中心组每年要组织一次保密知识学习。同时,利用大小会议、讲座、网络内刊、电教片、知识竞赛、板报展览等形式,及时宣传、经常提醒。

第七十七条 保密专项宣传教育包括;涉密人员教育培训、新进人员保密教育培训、涉外及出境涉密人员和重大涉密活动前教育等。专项宣传教育由保密委员会统一部署,由保密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其中:

1、保密办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密人员上岗、在岗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培训,每年集中教育培训不少于4课时。

2、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新聘任干部、新进职工和离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3、保密办协同外事部门对涉外及出境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入出国(境)审批单中。

4、重大涉密会议、活动前的保密宣传教育,由主持活动的业务主管领导在保密办得协助下进行。

第十章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保密委员会每年底对全年保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书面总结报秦皇岛市保密局。

第七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要定期进行保密自查。重大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保密自查,自查及整改情况要记录备案。

第八十条 保密自查中发现违规问题和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一章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八十一条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八十二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学院保密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然后填写《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表》,以书面形式作出正式报告。

第八十三条 保密办立即进行核实,向单位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和学院党委书记报告,无论涉及任何人员,都不得隐瞒不报。

第八十四条 保密委员会接到发生泄密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填写《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表》,在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24小时内向市保密局报告。

第八十五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1、被泄密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极其载体形式;2、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时间、地点及经过;3、泄密责任及其责任人的基本情况;4、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5、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第八十六条 在上报泄密事件时,遇有情况不清的,可先将已知的情况报告,仔细调查后再做一次补充报告。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

第八十七条 泄密事件被立案后,学院保密委员会按照秦皇岛市保密局要求,查明泄密原因、确定泄密责任人,根据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建议报秦皇岛市保密局。

第九十条 对保密违法案件中的人员,经调查认为尚未构成犯罪,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秦皇岛市保密局的建议给予相应处分;对经调查认为涉嫌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的,将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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